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馆工作,有效地收集、管理和利用档案,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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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批准设置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保管保护、鉴定整理、研究开发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保管保护、鉴定整理、研究开发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依法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支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发挥服务等作用。第二章 接收征集与保管保护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进馆的档案材料应当确保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并同步移交电子目录信息,逐步移交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下属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等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第十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平台,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拟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进行密级变更、解密的审核后移交;对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移交与收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部门在对外活动中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公务礼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依法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根据需要,开展赴境外征集有关重要档案史料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对重要、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第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及其他机构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电子目录信息,并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第三章 利用服务与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并将档案利用服务的内容、时间、手续、方式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以外,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馆藏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形成的、时间已满30年的档案;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四)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档案;

(五)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活动档案。

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寄存人同意。

[福建省]福建档案职称实施办法,福建省职称文件

福建省人民 *** 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共198件);

1.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号)

2.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0〕24号)

3.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报告 (闽政〔1980〕37号)

4.关于发布《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0〕49号)

5.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0〕50号)

6.批转《福建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1980〕73号)

7.对外经济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1号)

8.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综1137号)

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闽政〔1981〕003号)

10.福建省人民 ***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通知 (闽政〔1981〕014号)

11.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 (闽政〔1981〕030号)

12.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1〕46号)

13.批转省商业厅《关于严禁石油产品自由买卖,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报告》 (闽政〔1981〕55号)

1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1〕64号)

15.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1〕65号)

16.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知 (闽政〔1981〕68号)

17.关于杀虫脒农药的使用规定和禁用限期的通知 (闽政〔1981〕69号)

18.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试行规定的报告》和《关于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试行规定和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1〕72号)

19.关于认真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若干规定 (闽政〔1981〕89号)

20.颁发《福建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和《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1〕111号)

21.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闽政〔1981〕125号)

22.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闽政〔1982〕2号)

23.关于野外地质队占用耕地、林地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7号)

24.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 (闽政〔1982〕17号)

25.关于加强查私罚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43号)

26.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1982〕44号)

2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51号)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2〕60号)

29.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 (闽政〔1982〕61号)

30.颁发《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62号)

31.关于转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审批《福建省地方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综69号)

32.关于贯彻执行《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70号)

33.关于颁发“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闽政〔1982〕综72号号)

34.福建省人民 *** 关于计划生育几个具体政策的规定(试行) (闽政〔1982〕73号)

35.颁发《福建省人民 ***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76号)

36.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2〕79号)

37.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各种违纪事项财务处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82号)

38.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意见 (闽政〔1982〕93号)

39.关于改进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规定 (闽政〔1982〕105号)

40.关于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障教师人身安全的布局 (闽政〔1982〕108号)

41.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10号)

42.关于发布《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126号)

43.批转省分行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29号)

44.关于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政〔1982〕130号)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没收物资管理的补充规定 (闽政〔1982〕134号)

46.关于严禁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 (闽政〔1982〕138号)

47.关于批转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42号)

48.转发《关于贯彻执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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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 *** 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 *** 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实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由本单位的业务或者文书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按期向有关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接收档案。对重要的或者具有较大现实利用价值的档案,经地方国家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协商,可以提前接收。

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向国家捐赠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当地人民 *** 或者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当予以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档案登记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重大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和全国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在活动、会议结束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数据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广使用全省通用的符合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软件,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文件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档案员职称怎么评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高级职务(副研究馆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著。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以上;

4、职称英语A、B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5、计算机应用能力四个模块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6、任现职以来的著作、论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及会上发表或交流3篇以上。

(二)破格申报: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在本职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高,能力强,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档案专业人才,符合破格条件,均可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其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能超过1年。

(三)职称外语要求。申报正高:职称外语A级合格,申报副高:职称外语B级合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定评审的参考依据。年满50周岁可免试。

(四)计算机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根据浙人社发〔2011〕329号文件规定,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年满50周岁可免试。

(五)年度考核:近3年度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破格人员须有1年优秀。

(六)继续教育证明或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证明材料。

(七)申报高级资格人员均实行公示,一般公示为7天时间。

三、报送材料

(一)材料清单、目录(打印)2份,其中1份贴在档案盒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网上申报有水印的,用A4纸打印15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加盖红印章。

(四)二寸证件照片1张(近期白底免冠彩色照片,背面写上姓名、身份证号码,放入一信封内);

▲上述四项材料不要装订。

(五)

评审对象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档案业务培训、继续教育、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六)

级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如属免试人员需填报《外语免试审核表》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七)从事档案工作资历证明、单位性质证明;申报对象的学历如是2001年及之前取得的,须提供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除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外,还须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认定表。

(八)近三年任期考核材料1套;

(九)任现职以来的个人专业工作总结一式1份。专业工作总结,重点写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专业工作总结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十)宁波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1份;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上述7(五—十一)项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

四、论文鉴定

申报正高需提供3篇论文,申报副高提供2篇论文。论文的复印件,必须有封面、刊号、目录及所写文章。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送到市档案局,收集统一报送至省档案局专家鉴定。鉴定费每篇400元,副高800元,正高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