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应用型人才条件

福建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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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7〕137 号

各市、县(区)人民 ***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引导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进一步加强山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 *** 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围绕增加人才供给,加大引进培养力度

(一)放宽 *** 政策。山区事业单位 *** 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专业等条件,降低门槛。对报考人数不足的急需紧缺岗位,可降低开考比例。对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可放宽到本科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的方式进行公开 *** 。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 *** 。对放宽条件 *** 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设定5年更低服务年限。

(二)加大引进力度。制定实施新一轮省“海纳百川”人才计划,设立山区引才专项,对山区引进人才适当放宽条件并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制定实施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经认定后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各地可给予相关配套支持。实施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革命老区苏区引智专项计划等项目,支持山区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创新柔性引才方式,通过短期工作、项目合作、专家服务、 *** 等多种形式,组织吸引各类人才到山区开展联合攻关、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活动。实施对口帮扶工程,每年选派一批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到山区支教或开展“送培下乡”活动;通过开展医院对口共建,支援医院管理输入、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临床专科等,提高山区县域医疗服务水平。依托大型公立医疗机构组建区域性医联体,促进沿海专技人员向山区流动。

(三)完善培养模式。省属高校、各类职业院校根据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基层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继续实施免费师范生、定向委培医学生等制度,每年为山区培养500名左右免费师范生,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一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实施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对 *** 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本科毕业生,按每人每年5000元,连续4年逐年退还学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资金承担。继续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等项目,每年选拔一批山区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访学进修,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支持山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加大山区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

(四)引导合理流动。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者等专项,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山区服务,适当降低门槛,增加名额比例,服务期满优先考核录(聘)用。完善“县管校(院)用”制度,加强教师、医务人员统筹配置,推动校际、院际交流,使校际、院际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学科、职称等结构趋于合理。继续实行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等专业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引导和鼓励山区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山区、服务山区,严格控制借用山区专业技术人才。

二、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完善评价使用机制

(五)创新评价机制。根据山区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可用本专业岗位中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替代。在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医务人员等专业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时,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经定向评价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在定向使用岗位,享受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离开相应岗位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六)优化岗位设置。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高、中、初级岗位总体结构比例可提高到1.8︰4︰4.2(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按原规定执行)。在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满30年且仍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岗位(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按原规定执行);尚未取得资格的,应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参加竞争推荐。扩大农村教师、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为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申请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七)完善编制管理。各地可核定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专用事业编制,专编专用、人退编收。盘活现有编制资源,通过本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量调剂使用,互补余缺,积极引进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核定事业编制+人员总量控制+ *** 购买服务”模式,逐步推进同岗同级同酬制度,通过公开 *** 的人员可按规定进行交流。结合山区实际需求,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等领域 *** 购买服务力度。

三、围绕激发人才活力,强化激励保障导向

(八)增加薪酬收入。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山区绩效工资水平和专业技术人才待遇。按照“三类五档”标准体系,分年提高山区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水平,达到省级调控要求,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针对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四市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建立专项奖励制度,奖励所需资金按4∶3∶3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省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设区市研究确定奖励的具体范围对象、考核评价办法、奖励档次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其余设区市可相应制定针对本地区山区高级人才奖励政策,所需资金自行解决。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紧缺急需原则,对其他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对山区事业单位 *** 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内部分配方面予以倾斜。继续实施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农村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等政策,对在艰苦边远乡镇工作的人员进一步倾斜。

(九)提升保障水平。建立 *** 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体系。在各类人才表彰奖励中,增加山区专业技术人才推荐和入选比例。对山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享受现有医疗保健待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或实行相应货币化补贴;各地在公积金贷款更高额度上可予以一定优惠。

(十)深化关爱服务。建立联系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定期开展慰问休假考察等活动,切实改善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培训、医疗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建立偏远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定期交流机制,对在乡镇工作累计满20年且表现优秀的,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安排到县级单位或离家住地较近的乡镇(街道)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广泛宣传山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山区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 *** 办公厅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之一条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 *** 、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 *** 各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做好继续教育的宣传工作。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校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一年以上及派出国(境)外进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根据本单位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为主。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时间计为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以下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境)进修;

(五)参加函授、刊授、夜大、电大学习等。第十二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 ***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坚持专、 *** 相结合以 *** 为主的原则。可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 教师。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指导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编写教材的工作。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下列途径筹措:

(一)省、市(地)、县(市、区)人民 ***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应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省人事行政部门可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赞助。

[福建省]福建省职称十条措施,福建省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福建省职称评审条件

福建省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中级职称评审工程师、政工师、会计师、经济师等的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4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不受资历的限制;技能人才获得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2)论文要求:取得助理级职称后,近四年发表的论文,正文不少于2500字,查重综合不超30%,单篇不超20%;发表于外部有效期刊杂志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1篇、发表于公司技术论文集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2篇。

(3)其他材料要求:技术工作总结一篇,2000字以上;助理职称证书扫描件;毕业证、学位证书扫描件。

2、副高级职称评审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等的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具有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5年;技能人才获得高级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2)论文要求:取得中级职称后,论文为近5年发表,正文不少于2500字,查重综合不超30%,单篇不超20%,发表于外部有效期刊杂志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1篇。

(3)其他材料要求:技术工作总结一篇3000--4000字;工程师职称证书扫描件及发文、毕业证、学位证书、任中层后全部任职文件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