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 *** 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共19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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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号)

2.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0〕24号)

3.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报告 (闽政〔1980〕37号)

4.关于发布《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0〕49号)

5.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0〕50号)

6.批转《福建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1980〕73号)

7.对外经济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1号)

8.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综1137号)

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闽政〔1981〕003号)

10.福建省人民 ***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通知 (闽政〔1981〕014号)

11.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 (闽政〔1981〕030号)

12.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1〕46号)

13.批转省商业厅《关于严禁石油产品自由买卖,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报告》 (闽政〔1981〕55号)

1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1〕64号)

15.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1〕65号)

16.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知 (闽政〔1981〕68号)

17.关于杀虫脒农药的使用规定和禁用限期的通知 (闽政〔1981〕69号)

18.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试行规定的报告》和《关于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试行规定和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1〕72号)

19.关于认真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若干规定 (闽政〔1981〕89号)

20.颁发《福建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和《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1〕111号)

21.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闽政〔1981〕125号)

22.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闽政〔1982〕2号)

23.关于野外地质队占用耕地、林地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7号)

24.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 (闽政〔1982〕17号)

25.关于加强查私罚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43号)

26.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1982〕44号)

2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51号)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2〕60号)

29.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 (闽政〔1982〕61号)

30.颁发《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62号)

31.关于转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审批《福建省地方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综69号)

32.关于贯彻执行《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70号)

33.关于颁发“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闽政〔1982〕综72号号)

34.福建省人民 *** 关于计划生育几个具体政策的规定(试行) (闽政〔1982〕73号)

35.颁发《福建省人民 ***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76号)

36.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2〕79号)

37.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各种违纪事项财务处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82号)

38.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意见 (闽政〔1982〕93号)

39.关于改进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规定 (闽政〔1982〕105号)

40.关于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障教师人身安全的布局 (闽政〔1982〕108号)

41.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10号)

42.关于发布《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126号)

43.批转省分行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29号)

44.关于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政〔1982〕130号)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没收物资管理的补充规定 (闽政〔1982〕134号)

46.关于严禁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 (闽政〔1982〕138号)

47.关于批转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42号)

48.转发《关于贯彻执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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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职称补贴领取的最新规定?

《市人社局关于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福建职称84号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4号)文件明确: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4日发布《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1号)文件规定:因《市人社局关于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4号)文件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福建职称84号文件,从2021年起,职称提升补贴暂停执行。对于2020年1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取得的职称证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仍在12个月申报期内的,可继续申请职称提升补贴。

[福建省]福建职称84号文件,福建省职称管理暂行办法

职称申报转系列什么意思

职称申报转系列的意思是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换只能在副高级(含)以下进行,正高级之间不能转换。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全区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与所转换系列的学术学识基础理论相同或相近,在现转换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按规定程序提交学历、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证书、论文和业绩成果提交相关系列评委会验收确认。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

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务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扩展资料:

工程系列:

1、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转系列申报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时,需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将工程师聘用年限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聘用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

2、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参评高级工程师,需在工程技术类岗位聘用满一年以上,方能参评。

经济系列:

1、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可直接转评高级经、济师。

2、已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满5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

3、属于会计、审计、统计、教育、卫生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原则上应转系列考试取得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或评审工程师)等资格并聘满1年以上的,可将现聘用工程、经济系列中级职称的年限与之前的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参考资料来源: *** 福建省委党校—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8年宜兴市职称申报有三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