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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4月1日起实施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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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特办、浙江省经贸委

近日福建省经贸委职称,浙江省经贸委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福建省经贸委职称了《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部署开展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该《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浙江省已开通“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系统”。酒类经营企业可采用网上直接备案登记,提交相关备案登记材料,到当地商贸主管部门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办法》还要求,各级经贸(贸易)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办理备案登记的处室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企业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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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来源:张家界市商务局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经贸委职称我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规范酒类市场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酒管办)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表》,未取得上述合法证件者,不得擅自经营酒类商品。

二、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应当索取酒类质量证明,并验明产品质量。无质量证明的酒类不得上市销售。

三、从事酒类商品展销、促销、新闻发布活动,须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酒管办)备案。禁止虚假酒类广告宣传。

四、从事进口酒类批发业务应向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

五、严禁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或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本省酒类生产企业销售自产酒免领批发许可证。

七、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者,将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警告或处罚。

八、经营者则进省外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酒类凭产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九、本通告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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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举办第二期酒类营销人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通知

来源:河北商务编辑部

各市酒类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及酒类产销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及劳动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提高全省酒类行业的营销水平,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营销队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商务厅和省劳动厅批准,并得到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大力支持,省酒类流通协会在成功举办之一期酒类营销师培训鉴定的基础上;决定在四月中旬举办第二期酒类营销人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考试鉴定,把酒类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有机地结合起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目前,酒类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酒类营销人员绝大部分没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普遍较低,营销理论、营销观念陈旧,一直停留在低水平的恶性竞争上。组织酒类营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一是商务部有要求。酒类是高税高利、且人们直接饮用入口的特殊商品,国家商务部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这是具有法规效力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两个酒类行业标准规定了酒类经营主体应具备的行业准入条件。商务部要求积极做好一个办法和两个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今年开始全国对酒类经营企业进行达标评审,把是否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列入达标的一项重要条件。今后,对不达标的企业将不予年度核查,取消经营资格。二是劳动部有规定。国家劳动部已批准同意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开展酒类营销师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后,劳动部门已将酒类营销员、酒类营销师列入实行先培训后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职业,大力推行资格证书制度;今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企业若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受到处罚。三是对企业和营销人员都有好处。通过培训,使营销人员增长了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同时对营销人员也大有好处,经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资格证书后就业有了通行证,提高工资待遇也具备了资格条件,如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2001] 24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已受聘的 *** ,可实行技能工资或津贴制度。各用人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确定 *** 80元,高级 *** 160元的工资(津贴)标准。工资以外的其福建省经贸委职称他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 *** 专业技术职称的标准自主确定”。这样使企业、个人和全行业都受益。

二、培训内容

酒类政策法规部分重点讲授《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两个规范及《实施细则》;和劳动部统一规定的《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酒类职业道德、酒类专业知识、真假酒鉴别、酒类市场营销和营销实务及典型成功案例等。请专家、教授系统讲授现行的酒类管理法规和市场营销技巧。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营销实务和可操作性。

三、培训对象

省内外酒类产销企业的经理、销售部经理、营销代表、营销员、促销员、外省酒厂驻河北的办事处主任、业务人员以及其他愿意从事酒类市场营销的工作人员。

四、培训方式

省酒监局和省酒类协会共同组织,各市酒监局可组织产销企业、营销人员报名;省酒类协会具体负责培训、考试和鉴定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 *** 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的要求,实行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报名后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封闭式上课辅导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规定的相应时数。本着方便酒类经营者,减轻企业负担,增进培训效果的原则,培训和考试鉴定地点可设在各市。

五、培训及鉴定时间

主要选择在白酒销售淡季的4至7月,进行重点培训。面授培训及鉴定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初步定于2006年4月中、下旬开始分批进行),面授培训结束后即进行考试鉴定,总时间为5天。

六、培训及鉴定等级

上半年培训及鉴定工作主要安排酒类营销员、助理酒类营销师、酒类营销师三个职业资格等级。下半年将安排一期高级酒类营销师的培训鉴定。

七、申报条件

参加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组织的正规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同时符合《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鉴定。具体条件附后。

八、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酒类营销师还要先交论文评审,考试结束后接着进行答辩。

九、颁发证书

考试鉴定合格者发给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盖章的相应等级的酒类营销员、助理酒类营销师、酒类营销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同时,省酒类协会建立营销人才档案,酒类监督局建立培训合格人员登记。

十、有关费用

培训费:780元/人(含报名费、教材资料费、租用教室费、培训讲课费、考试鉴定费、证书费)。申报酒类营销师另交论文评审答辩费200元。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十一、具体要求

1、各市(县)酒类协会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内酒类产销企业报名参加培训鉴定工作,凡组织报名50人以上者,即可到该市开班上课和考试鉴定。

2、各会员单位领导要明确分工,积极安排好职工的培训鉴定,对大型企业安排职工集中培训50人以上者,也可到该企业设点培训鉴定。

3、为保证必要的自学和复习时间,所有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培训报名回执表》(见附件2)及有关费用于2006年4月5日以前交至省酒类流通协会,本协会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营销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论文撰写要求》及相应教材,同时通知申报人员面授培训及鉴定地点。

4、申报人员须在参加面授培训前二十日将申报人员加盖公章的《营销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张寄至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汇总后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时将身份证复印件1张(原件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1张(原件备查);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同时报省酒类流通协会。

省酒类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市大力支持,积极组织酒类营销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请各市、县酒类监督局、酒类行业协会接此通知后,从即日起可组织本辖区酒类产销企业营销人员积极报名,具体事宜可与省酒类流通协会联系。

热情欢迎省内外酒类产销企业的营销人员报名参加培训,省酒类流通协会将为大家提供优质的服务。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北楼三层306室

邮编:050011

*** :0311-86218569 86217916

传真:0311-86217916

附:酒类营销人员申报条件和报名回执表。(在本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中)

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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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酒类经营新规出台

新华网福建频道

从福建省经贸委获悉,福建省近日已下发酒类管理通知,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营酒类时将有新规定,其中酒类购销不仅要保留台账,而且台账保留时间必须达3年。

"批发商应当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3年备查。"省经贸委有关人士称,对于已建立完善的溯源制度的批发商,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和商务部同意后,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替代《随附单》。 此外,批发商需要到办理备案登记机关或该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酒类流通随附单》。在批发酒类的同时还要填写一式三联《随附单》,之一联作为存根,第二联交由购货单位留存,第三联随货同行。 据了解,酒类经营者所持有的《登记表》上只要任何一项事项有变更时,需要在30日内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申请《登记表》变更时还要将原《登记表》一起上交经贸主管部门。 "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证书》复印件。"省经贸委有关人士称,根据《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进货的时候,应该向供货商索取该酒类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供货方还应对于首次购货的零售商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证件的复印件。 同时,福建省对于散装酒的经营销售也有了新的规定。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另外,散装酒的盛装容器也应符合国家卫生食品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志,还要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 *** 。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若违反规定,对情节严重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对酒类抽取的样品要由执法人员和酒类经营者共同封样,还要标明日期、数量及"送检样品"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如送检验样品不属于禁止批发、零售的酒类商品,经贸主管部门还应按成本价对开瓶样酒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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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2006]15号

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 *** 负责同志意见,现将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福建省经贸委职称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天长市人民 *** 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天长市商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切实保护酒类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天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乙醇的饮料。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酒类商品流通,包括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从事酒类商品流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

四、酒类商品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备案登记制度按照《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酒类商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 、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商品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五、酒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六、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三年。

七、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 *** 。

八、酒类商品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九、市商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工商、质监、卫生、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全市酒类商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鼓励酒类行业组建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天长市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工作方案

一、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确定组成人员(见附件1)。

二、召开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见附件2)。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一)电视宣传

1、电视讲话 市商务局局长吕传华同志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发表电视讲话。

2、在正式登记开始前和登记期间,电视台适时播发市 *** 办公室印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商务局《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公告》和有关这项工作的新闻报道;

3、以“左飞”等形式播放有关宣传内容。

(二)过街横幅

组织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在市区主干道路悬挂过街横幅,宣传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内容。

(三)印发宣传资料

印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商务厅《实施细则》及《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有关内容的资料汇编、宣传单页,在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广为散发。

四、印制登记表、酒类流通随附单等。

五、出台文件、下发通知

1、市 *** 办公室下发文件,印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2、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公告;

3、以书面、 *** 传真、电视字幕等多种形式通知各酒类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到市商务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为高标准地完成这项工作,市商务局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抽调专门人员经办具体事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登记工作。集中登记结束后,日常工作由市场建设与管理股承办。向市 *** 汇报,适时把这项工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范围。

七、执法检查工作

(一)按照《办法》要求,从2006年4月15日起开始执法检查,严格依法行政,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办法》的贯彻与实施。

(二)建立良好畅通的举报系统

随着以上各项工作的稳步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将得到全面贯彻,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酒类管理工作的认识也得到加强,我市酒类流通市场将呈现出一个秩序规范、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天长市商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天长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天长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职能是: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省商务厅《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相关标准;提出深化酒类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加强行业管理;处理相关事项。

天长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吕传华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陈乔林 市商务局副局长

祝学斌 市工商局副局长

厉作勤 市质监局副局长

潘中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 桐 市物价局副局长

汪文辉 市广电局副局长

叶世剑 市卫生防疫站站长

徐海东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杨玉琪 市糖酒食品商会会长

胡树生 市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办公室地址: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与管理股

联系人:陈梓栋 徐 坤

联系 *** :0550—7042412

传 真:0550—7042415

监督 *** :0550—7042401 7042403

附件2:酒类流通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向省商务厅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供已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通报涉及酒类商品市场管理及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供涉及酒类商品的食品经营企业的审批、监管和年检及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供酒类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商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物价局: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这项工作核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市统计局:负责及时与商务部门互通信息。

市广电局:市电台、电视台适时播出有关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和工作动态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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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于2006年3月在榆林市召开

来源:榆林市商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商务厅贯彻落实本办法实施细则,于2006年3月28日在榆林市四海大酒店召开了榆林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区商贸办(经贸局)主管酒类管理工作的主任(局长)和业务负责人,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将会促进我市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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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开展“宣传酒类流通管理政策法规活动日”活动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为了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酒类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公开办事程序;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重塑高桥大市场形象;推动“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警示牌的发放工作,促进经营户增强酒类消费安全责任感。长沙市雨花区商务局联合高桥街道办事处及高桥大市场,于3月31日在高桥名烟名酒城举办了“雨花区宣传酒类流通管理政策法规活动日”活动。

活动中,首先由雨花区商务局李泽友书记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了简要讲解;其次,高桥大市场经营户罗文良代表市场全体经营户做出公开承诺“我承诺: *** 遵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接着,省酒管办负责人刘飞强调了悬挂“禁售”警示牌工作的重要性;最后,与会的领导给该市场20户经营户发放了“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警示牌,使他们成为我省之一批悬挂“禁售”警示牌的酒类批发场所。

此次宣传活动共有600多人参加,省市酒管部门领导出席了此次活动。悬挂横幅20余条, *** 宣传板报10块,接待政策法规咨询群众100余人,向过往群众和市场经营户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为推动“禁售”警示牌的发放工作及下步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建立酒类商品流通溯源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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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孜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

来源:江孜县商务局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福建省经贸委职称,福建省经贸委成员

福建省中级工程师评定的条件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4)专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5)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6)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并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15年。

扩展资料

对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的要求

凡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工程师

2016年福建省卫计委职称评定文件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我省各系列(专业)职改办报送的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经统筹安排,现将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评审工作计划的,请提前一个月报备。

下放评审权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由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

附件: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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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

1

技工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

全省技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育研究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技工院校任教1年以上的 *** 教师。

省人社厅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

中职教师[正高级讲师、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实验师)]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职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 教师,符合闽教人[2014]81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日

-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

3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闽教人[2014]20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 -5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

4

党校教师[正、副高级(教授、讲师)]

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团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且符合闽党校职改[2015]2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委党校

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5

卫生[正、副高级(医、技、药、护)]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省属公立医院除外),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省卫计委

2016年3月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6

药学(非临床)专业(副主任药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药监〔2003〕文人207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药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7

工程系列医药专业(高级工程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8

工程系列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中国联通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从事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8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工程系列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选矿、矿山地质、矿井通风及安全;钢铁、有色及稀有金属冶金;金属材料及加工;耐火材料;冶金理化检测;冶金机电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冶金控股公司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0

工程系列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电机、电器、电气、自动化、仪器仪表、农业机械、机械电子设备、机械应用电子技术、锻造、热处理、焊接、铸造、制冷、热工、锅炉、爆炸技术与装药、火工与烟火技术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电控股公司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1

工程系列轻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造纸、纺织、化纤、丝绸、印染、食品、制糖、制盐、日用化工、日用轻工、轻纺机械的维护与修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轻纺控股公司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2

工程系列能源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工程、坑探工程、选矿工程、矿井建设、煤田地质与勘探、矿山机械与电器维护及维修、热能动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建材生产工艺、建材机械及电气维护与修理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7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3

工程系列石化专业(高级工程师)

从事化学工程、基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高分子化工、石油与煤化工、电化工、稀有元素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工自动化及仪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石化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4

工程系列汽车船舶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船舶设计、制造及工艺装备设计、制造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2015年8月20日-9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5

工程系列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业如下:(一)标准化专业:1.标准化技术研究,标准化应用研究,国内标准化动态和发展研究;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3.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4.标准的审查,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二)计量专业:1.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2.计量检定和测试,新产品定型鉴定;3.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三)质量专业:1.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国内外质量管理动态和发展研究;2.产(商)品质量检验,验货检验;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4.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开发;5.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审核,质量咨询,质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

省质监局

2015年7月20日-8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6

工程系列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环保厅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7

工程系列地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测绘、探矿、实验测试、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地勘局

2015年9月1日-10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8

工程系列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制图与制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仪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测绘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管理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土地规划利用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测绘局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9

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规划、设计、施工、地质)、水利行业水电的输电线路及电站、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文及水资源(含水环境、洪水预警)、水土保持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水利厅

2015年8月10日-9月1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0

工程系列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含隧道与地质钻探)、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钻探、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港航安全技术与监督(含救捞)、筑养路设备维护与修理、港航设备维护与修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评审。

省交通厅

2015年9月10日

-9月2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1

工程系列土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电气、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燃气工程、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闽建人〔2013〕40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住建厅

2015年7月1日-8月1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2

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森林工业、林产化工、营林植保、城乡园林绿化、林业运输、林业机械的维护与休息等林业类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林业厅

2015年8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3

工程系列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海洋与渔业资源、水产加工、制冷、渔机等岗位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海洋渔业厅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4

福建建工集团工程系列建筑机电设备安装专业(高级工程师)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业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起重吊装专业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建工集团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25

工程系列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应用电子技术、光电技术及其应用、广播电视、无线电通讯、半导体及元器件、电子机械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6

工程系列科管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信息、科技普及、专利管理等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7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现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且符合闽人发[2004]95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5月20日-6月10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

28

农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高级畜牧师)

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从事农学、经济作物、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经济等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省农业厅

2015年10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29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并符合规定的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省农业厅

2015年9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0

播音(主任播音员)

凡在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广职改〔2012〕21号)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主任播音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1

出版专业(正、副高级编审)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内各出版单位、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在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或县以上地方志编纂单位从事管理、编辑、出版、 *** 设计、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新出职改〔2005〕 1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0月24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

32

新闻专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凡在我省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以及在大学校报、通联站、报道组、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不含参公单位)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闽委宣职〔2008〕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副高:2015年11月;正高:2015年12月

33

高级政工师

凡在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保卫岗位人员、人民武装干部,符合闽委宣干〔1995〕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4月8日-5月8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7月

34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

规模以上企业、省属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以及《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闽财会[2012]30号)试点的7家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工作,并受聘高级会计师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规模以上企业指:工业、批发业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其他行业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营业收入为公司(单位)2013年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数据。)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0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5

高级会计师

凡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同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并且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评审。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1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6

高级审计师

全省参加2012、2013、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省审计厅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7

高级统计师

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符合《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闽统〔2012〕76号)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2010-2011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成绩合格但学历仅为大专的符合破格评审条件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省统计局

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38

高级经济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交通基建、商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及财税金融等岗位工作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规定的经济专业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9

高级工艺美术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工艺美术(含传统手工艺、装潢、造型、服装、家具、玩具、珠宝首饰、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电脑美术设计、商品包装等)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40

艺术[正、副高级职务(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师、艺术管理(演出监督)、美术师、文学创作,副高级职务(舞台技术、电影放映技术)]

凡符合《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12〕22号)文件规定,均可申报评审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1

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群文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2

文物博物(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

43

图书资料(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关于福建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09〕14号)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4

二级文学创作

凡符合《福建省艺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

〔1993〕008号)文件规定的,在全省

文联系统工作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人员。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省文联

45

档案(副研究馆员)

全省各单位直接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闽档职改〔2006〕3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人员除外。

省档案局

46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海洋、水产、微生物技术、情报、测试技术研究及植物、粮油、经作、园艺、土肥、植保、畜牧等农业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25号)、《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科职〔1993〕02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科技厅

47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