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是否会对中级职称的聘用带来影响?

本次机构改革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实施方案已经明确发布了福建机构改革职称,可以看出来其实 对于职称聘用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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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机构改革福建机构改革职称,针对的主要是党委和 *** 的相关部门福建机构改革职称,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 调整优化党政机构和职能,对于事业单位没有很大影响。 与职称有关的改革主要是现在全国都在推进的分类事业单位改革 ,不过这个改革的主要目的是 根据 社会 功能的不同 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在改革中, 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 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单位中的部分人员会转为行政编制, 行政机构中就不需要职称了 ,因此中级职称也就不能聘用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将转为企业,在企业中就没有职称聘用了,但 部分企业中有职称是可以增加工资的 ,部分企业职称是没有用的。

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 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对这些单位的人员改革对于职称聘用并没有影响。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肯定会对职称的聘用产生影响。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所有事业单位将全部完成分类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取消,根据职能需要改行政或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改公益;公益类事业单位主体保持现状,部分职能相近的归并整合,少部分主要职责是经营或收费的,改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部改企。几类事业单位改革共同方向就是精简,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该合的合,机构和编制都会比以前减少,对职称岗位也会造成冲击。

1、单位不涉及合并和职能划转的,岗位不变,职称聘任保持原状;

2、单位涉及到职能划转的,相关岗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划转到新的单位,岗位数量不减,职称聘任不受影响,如若岗位减少,将按照新的岗位需求重新竞聘职称人员,或出现不能继续评聘职称的案例;

3、单位归并整合的,先前的职称岗位变动会比较大。比如两个单位合并,本来各有10个中级岗位,合并后可能只有16个中级岗位,原来就有4个中级职称无法聘任到岗,职称竞聘会更加激烈。

机构改革对事业单位和岗位都会有新的要求,不过无论怎么改,稳定是之一原则,改革不会简单剥离干部编制和待遇,造成新的矛盾。因此,职称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即便没有聘任到岗,按规定也会保留相应的职称待遇给予过渡,待岗位出缺续聘。在重新聘任到岗前,工资待遇不变,但因为无法聘任到岗没有任职经历,对于职称的下一步晋升会产生一定影响。这是机构改革对职称人员无法到岗最直接的影响。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职称的聘用是有影响的。

大家知道,职称聘用和领导配备一样,都是有职数或岗位要求的。每个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岗位设置规定,比如,有的单位只设置了两个中级职称岗位,那么该单位只能有两人可以聘用为中级职称,其他人就算通过了中级职称资格证书考试,也是不能聘用的。

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肯定会影响岗位的设置,也就是影响职称的聘用。机构改革后,单位会根据新的职能重新设置岗位,而不是简单的把原单位的岗位想加。比如,A单位改革前设置2个中级职称岗位,B单位改革前也设置2个中级职称岗位,如果A、B两个单位因机构改革合并了,那么合并后的单位会重新设置岗位配备,而不是简单的将A单位原来的2个岗位和B单位原来的2个岗位相加。并且,更重要的是,如果单位合并了,岗位设置并不会增多。而相反,合并后的单位人数更多,竞争更激烈。

不过,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已经聘为中级职称的人员,有可能仍然保留原来的职称,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逐步进行消化。

总之,机构改革对职称的聘用是有影响的,只不过有的地方掌握的政策多少会有区别。

机构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是否会有影响,主要是看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精简机构和编制,优化服务,提质增效。机构和编制少了,相应的职称评定比例构成的基数少了,职称名额也就少了,这是一一对应的。但从事实上来讲,事业单位改革,受影响最小的是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由于他们承担的是公益服务和行政支持辅助职能,编制和职称都不会受到冲击,只是原来的单位和岗位可能会发生变化而已。

真正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有以下三个方面福建机构改革职称

1、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使用。按照2017年通过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规定,高校取消编制,只保留事业单位属性,这部分机构中的正式在岗在编人员,其原来使用的编制会被回收,不再使用,人员管理实行聘用合同制,编制也实行备案管理制。

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包括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内,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者随企改制,对个人前途影响较大。

3、部分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剥离整合,成为管理类事业单位,原来执行职称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岗位限制,要么调整到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要么失去职称工资,执行管理岗位。

除以上三点之外,机构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影响不大,反而由于职称改革,不仅门槛降低,更趋于公平合理,而且基层医务人员、中小学教师等队伍,随着职称评定的改革和倾斜,会收到许多福利政策,比如满足一线基层工作时限要求,评、聘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甚至一些基层专业技术岗位满足一定年限就可以直接晋升更高一级职称待遇。这些政策,已经在山东、湖北、辽宁、黑龙江、宁夏福建等六省试点,将来有望全国推广。

本次机构改革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实施方案已经明确发布了,可以看出来其实对于职称聘用没有什么影响。

这次机构改革,针对的主要是党委和 *** 的相关部门,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调整优化党政机构和职能,对于事业单位没有很大影响。

与职称有关的改革主要是现在全国都在推进的分类事业单位改革,不过这个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根据 社会 功能的不同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在改革中,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单位中的部分人员会转为行政编制,行政机构中就不需要职称了,因此中级职称也就不能聘用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将转为企业,在企业中就没有职称聘用了,但部分企业中有职称是可以增加工资的,部分企业职称是没有用的。 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对这些单位的人员改革对于职称聘用并没有影响。

起初的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当情;所以国家需要加大力度改革!

福建机构改革职称我觉得还是有影响的

已经聘用的话,机构改革后单位有变动,岗位、专业都不一样,会不会继续聘用都是个事

解处职称,按能力大小晋级,职称不合理

职称不是最主要的,关键看个人是否真有实力。将来,用人看重的是品行和能力,至于对中级职称评审是否有影响,实在是不好说,请大家拭目以待吧。

福建省人民 *** 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 *** 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省 *** 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福建机构改革职称,《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 *** 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 *** 规章,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设区市、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 *** 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省 *** 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 *** 规章,或者需要由省 *** 作出相关决定的,省 ***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报省 *** 审批。四、实施《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省 *** 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福建机构改革职称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福建省]福建机构改革职称,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