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农业经济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16年福建省农业经济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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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审时应报送的材料

1、设区市或省直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县属单位的参评人员须注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复印件无效。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的《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要求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

5、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并已正式发表的与申报专业一致的论文2篇(学历破格者,以论文申报要提供4篇并复印2篇),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2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送审的论文应复印一式2份。(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不要盖章)

6、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函授及党校毕业者应有最初学历证书);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中每个年度继续教育满72学时的证明;

5)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证书、获奖证明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7、破格申报者,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学历或资历破格的不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同时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符合文件的破格申报条款。

8、选优申报者,应符合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并在简明表及委托评审函上注明,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论文外),均需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

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农业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勇于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宏大的农业科技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干部,必须拥护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工作,钻研科学技术,又红又专,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第五条 中等农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经过一年见习期的考察,能初步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完成工作任务,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定为农业技术员。第六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农业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农艺师: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能解决本专业有关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和设计等一般技术问题;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农艺师,晋升为农艺师:

(一)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有较丰富的农业技术工作经验;(二)有独立承担农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三)善于总结经验,学习掌握新技术,能进行技术指导;

(四)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农艺师,晋升为高级农艺师:

(一)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有丰富的农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的技术问题,在发展农业生产,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三)在指导本专业技术工作,传授技术知识,培养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成绩;(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是考核,破格晋升。第十条 对农业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果、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各级技术(或学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学术报告,经过技术(或学术)组织考核评定后,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对取得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第十三条 确定或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畜牧兽医干部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比照本暂行规定办理。畜牧兽医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助理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技术员。

农业、农垦部门的科研、教育、工程技术、财会、卫生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福建农业干部职称特聘,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干部管理

农业局的职称是什么

农业局的职称有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与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等级称号。

其分为:

1.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3、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

4、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福建省人民 *** 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共198件);

1.下达《关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号)

2.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0〕24号)

3.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报告 (闽政〔1980〕37号)

4.关于发布《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0〕49号)

5.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0〕50号)

6.批转《福建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1980〕73号)

7.对外经济工作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111号)

8.关于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0〕综1137号)

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闽政〔1981〕003号)

10.福建省人民 ***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通知 (闽政〔1981〕014号)

11.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 (闽政〔1981〕030号)

12.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1〕46号)

13.批转省商业厅《关于严禁石油产品自由买卖,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报告》 (闽政〔1981〕55号)

1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81〕64号)

15.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1〕65号)

16.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知 (闽政〔1981〕68号)

17.关于杀虫脒农药的使用规定和禁用限期的通知 (闽政〔1981〕69号)

18.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的试行规定的报告》和《关于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试行规定和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1〕72号)

19.关于认真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若干规定 (闽政〔1981〕89号)

20.颁发《福建省农村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和《城镇集体企业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1〕111号)

21.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闽政〔1981〕125号)

22.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闽政〔1982〕2号)

23.关于野外地质队占用耕地、林地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7号)

24.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 (闽政〔1982〕17号)

25.关于加强查私罚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政〔1982〕43号)

26.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1982〕44号)

27.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51号)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1982〕60号)

29.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 (闽政〔1982〕61号)

30.颁发《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62号)

31.关于转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审批《福建省地方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综69号)

32.关于贯彻执行《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70号)

33.关于颁发“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闽政〔1982〕综72号号)

34.福建省人民 *** 关于计划生育几个具体政策的规定(试行) (闽政〔1982〕73号)

35.颁发《福建省人民 ***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76号)

36.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意见 (闽政〔1982〕79号)

37.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各种违纪事项财务处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2〕82号)

38.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意见 (闽政〔1982〕93号)

39.关于改进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规定 (闽政〔1982〕105号)

40.关于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障教师人身安全的布局 (闽政〔1982〕108号)

41.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10号)

42.关于发布《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126号)

43.批转省分行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29号)

44.关于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政〔1982〕130号)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没收物资管理的补充规定 (闽政〔1982〕134号)

46.关于严禁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 (闽政〔1982〕138号)

47.关于批转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2〕142号)

48.转发《关于贯彻执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198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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