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04修订)

之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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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 *** 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 *** 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 *** 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 *** 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 *** 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导的资料

1、姓名: 蔡从燕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国际经济法》,硕士生学位课

《国际公法》,本科生主干课

《国际公法》,硕士生学位课

2、姓名: 刘志云 职称: 教授、博导

刘志云,江西瑞金人,1994年至1998年就读于厦门大学历史系旅游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师从卢炯星教授,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徐崇利教授,获博士学位。

研究旨趣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研究、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投资法与金融法等领域。至今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公开发表法学论文110余篇;已出版个人专著3部;参与专著或教材撰写若干。从2009年起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文库”的出版。

2004年9月获得博士学位后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同时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005年被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正式遴选为硕士生导师。

2006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副教授、任副教授期间被破格聘为博士生导师。

2007年入选“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8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教授。

2008年入选“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入选“福建省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优秀法学人才”;被评为“福建省第六届青年优秀社会科学专家”。

2010年起担任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编委。

2010年起担任福州大学 *** 教授。

2001年:厦门大学之一届“十大学术新人”;

2003年:“厦门大学嘉庚奖学金”;

2003年:厦门大学第二届“十大学术新人”;

2006年:厦门大学工商银行科研奖。

2006年:“厦门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

2007年:“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2007年:“厦门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2007年:“福建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08年:联合主讲的《金融法研究》评为福建省优质硕士学位课程;

2009年:“福建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10年:“厦门大学‘中国银行’科研奖”。

2010年: 中国国际法学会2004-2009年度“航天科技”国际法优秀科研成果奖;

2010年:福建省法学会第三届优秀法学成果(著作类)二等奖。

3、 姓名: 张榕 职称: 教授、博导

要讲授课程 《民事诉讼法》

《证据法》

《法律诊所》

司法部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的主要参加人。

厦门大学育题基金项目《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项目负责人。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解释的规制》主持人。

福建省2007年社科基金项目《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主持人。

福建省2009年社科基金项目《通过有限判例制度实现正义》主持人

4、 姓名: 曾华群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课程:“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香港法概论”、“WTO法专题”;

硕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香港经贸法专题”、“国际经贸条约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

博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法专题研究”

主要学术观点 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和国际经济法的破旧立新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由发展中国家率先发动,发达国家消极应付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个进步,都需要艰辛的斗争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复失或名存实亡。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发展中国家应有战略的眼光和充分的准备。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在吸收西方国家有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应有符合本国国情和目标的研究 *** 。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看,今后应继续坚持和发展的研究 *** 主要是:立足本国实际的 *** ;历史和现实结合的 *** ;综合研究的 *** ;比较研究的 *** ;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 *** 。

研究理念和特点 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不能缺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参与和奉献。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继续借鉴和吸收外国的相关研究成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在国际学术论坛上,对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中国学者的见解,表明中国的立场,为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应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出发,具有破旧立新的历史责任感、决心和勇气,既不能对西 *** 律观念亦步亦趋,更不能对少数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践踏民主的霸权行径熟视无睹、束手无策,而应当摆脱阻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西 *** 律观念的羁绊,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创建和发展新的法律概念、观念和理论。

5、 姓名: 徐崇利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专科生:《关贸总协定法律制度》

本科生:《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

硕士生:《国际经济条约研究》《国际投资法研究》《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

博士生:《国际法理论研究》《国际法专题研究》

6、姓名: 齐树洁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改革》、《律师制度与实务》。

研究生:《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外国民商法》、《程序法基本原理》、《诉讼法文献选读》。

主要学术观点 1.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诉讼并不是更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改革的推进不应仅限于诉讼领域,还应包括相关的制度。为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除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各种ADR方式,并且赋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选择权。

2.司法改革不但应当是全局性的,而且应当是合法有序的。当务之急是由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并取得法律的授权,统一领导、规划、协调全国的司法改革。

3.司法改革应当立足于本土资源,在移植外国制度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论证。司法改革还应当重视借鉴域外经验,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本国现行制度的考察,我国的司法改革将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承担项目 1.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国两制与厦门涉台立法》(1996),任课题组长。

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台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维护大陆居民在台湾的正当权益》(1998),任课题组长。

3.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英国、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1999),独立承担。

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2001),任课题组长。

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1),任课题组长。

6.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2003),任课题组长。

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

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

9.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2005),任课题组长。

10.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公证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2006),任课题组长。

11.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法律与实务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

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007),任课题组长。

13.福建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机制改革问题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

14.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8),任课题组长。

15.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例分析》(2008),任课题组长。

16.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为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2008),任课题组长。

1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优化法制环境,促进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的司法统计分析》(2009),任课题组长。

1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香港民事诉讼制度研究》(2010),任课题组长。

19.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研究》(2010),任课题组长。

主要著作 1.主编:《律师诉讼案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副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谭兵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参编:《诉讼法大辞典》(钱国耀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副主编:《台湾民法研究》(胡大展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参编:《民事诉讼法新论》(章武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副主编:《中国民法》(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参编:《中国审判实务大辞典》(马原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8.参编:《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诉讼法》(薛景元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主编:《商法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参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参编:《台湾法律大全》(陈安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2.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主编:《给个说法: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第1-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主编:《给个说法: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第7-1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参编:《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副主编:《仲裁法新论》(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总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总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参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参编:《民事诉讼法》(田平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3.参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4.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副主编:《仲裁法新论》(修订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总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主编:《证据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0.专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主编:《破产法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参编:《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廖中洪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4.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参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沈恒斌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6.总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8.主编:《民事程序法》(第4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9.专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0.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1.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主编:《民事程序法》(第5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主编:《民事程序法》(第6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4.主编:《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5.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6.专著:《民事程序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47.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8.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9.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0.参编:《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汤维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1.参编:《民事诉讼法》(第3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2.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3.主编:《民事程序法》(第7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4.主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5.副主编:《仲裁法新论》(第3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6.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7.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8.参编:《民事诉讼法学》(常怡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9.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0.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1.总主编:《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3.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8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4.主编:《民事诉讼法备考与拓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5.主编:《民事诉讼法》(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6.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9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7.总主编:《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8.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9.主编:《民事审前程序》,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0.主编:《民事诉讼法》(第4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1.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0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2.主编:《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3.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4.副主编:《仲裁法新论》(第4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5.主编:《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6.总主编:《法官视野中的司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7.主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8.总主编:《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9.专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0.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0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更详细信息请参照网站: 祝好运!

[福建省]福建省社会科学职称,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016年福建省卫计委职称评定文件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我省各系列(专业)职改办报送的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经统筹安排,现将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评审工作计划的,请提前一个月报备。

下放评审权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由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

附件: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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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采纳

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

1

技工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

全省技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育研究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技工院校任教1年以上的 *** 教师。

省人社厅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

中职教师[正高级讲师、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实验师)]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职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 教师,符合闽教人[2014]81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日

-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

3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闽教人[2014]20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 -5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

4

党校教师[正、副高级(教授、讲师)]

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团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且符合闽党校职改[2015]2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委党校

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5

卫生[正、副高级(医、技、药、护)]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省属公立医院除外),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省卫计委

2016年3月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6

药学(非临床)专业(副主任药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药监〔2003〕文人207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药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7

工程系列医药专业(高级工程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8

工程系列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中国联通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从事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8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工程系列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选矿、矿山地质、矿井通风及安全;钢铁、有色及稀有金属冶金;金属材料及加工;耐火材料;冶金理化检测;冶金机电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冶金控股公司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0

工程系列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电机、电器、电气、自动化、仪器仪表、农业机械、机械电子设备、机械应用电子技术、锻造、热处理、焊接、铸造、制冷、热工、锅炉、爆炸技术与装药、火工与烟火技术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电控股公司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1

工程系列轻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造纸、纺织、化纤、丝绸、印染、食品、制糖、制盐、日用化工、日用轻工、轻纺机械的维护与修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轻纺控股公司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2

工程系列能源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工程、坑探工程、选矿工程、矿井建设、煤田地质与勘探、矿山机械与电器维护及维修、热能动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建材生产工艺、建材机械及电气维护与修理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7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3

工程系列石化专业(高级工程师)

从事化学工程、基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高分子化工、石油与煤化工、电化工、稀有元素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工自动化及仪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石化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4

工程系列汽车船舶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船舶设计、制造及工艺装备设计、制造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2015年8月20日-9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5

工程系列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业如下:(一)标准化专业:1.标准化技术研究,标准化应用研究,国内标准化动态和发展研究;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3.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4.标准的审查,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二)计量专业:1.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2.计量检定和测试,新产品定型鉴定;3.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三)质量专业:1.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国内外质量管理动态和发展研究;2.产(商)品质量检验,验货检验;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4.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开发;5.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审核,质量咨询,质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

省质监局

2015年7月20日-8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6

工程系列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环保厅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7

工程系列地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测绘、探矿、实验测试、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地勘局

2015年9月1日-10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8

工程系列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制图与制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仪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测绘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管理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土地规划利用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测绘局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9

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规划、设计、施工、地质)、水利行业水电的输电线路及电站、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文及水资源(含水环境、洪水预警)、水土保持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水利厅

2015年8月10日-9月1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0

工程系列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含隧道与地质钻探)、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钻探、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港航安全技术与监督(含救捞)、筑养路设备维护与修理、港航设备维护与修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评审。

省交通厅

2015年9月10日

-9月2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1

工程系列土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电气、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燃气工程、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闽建人〔2013〕40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住建厅

2015年7月1日-8月1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2

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森林工业、林产化工、营林植保、城乡园林绿化、林业运输、林业机械的维护与休息等林业类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林业厅

2015年8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3

工程系列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海洋与渔业资源、水产加工、制冷、渔机等岗位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海洋渔业厅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4

福建建工集团工程系列建筑机电设备安装专业(高级工程师)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业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起重吊装专业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建工集团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25

工程系列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应用电子技术、光电技术及其应用、广播电视、无线电通讯、半导体及元器件、电子机械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6

工程系列科管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信息、科技普及、专利管理等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7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现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且符合闽人发[2004]95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5月20日-6月10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

28

农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高级畜牧师)

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从事农学、经济作物、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经济等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省农业厅

2015年10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29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并符合规定的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省农业厅

2015年9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0

播音(主任播音员)

凡在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广职改〔2012〕21号)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主任播音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1

出版专业(正、副高级编审)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内各出版单位、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在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或县以上地方志编纂单位从事管理、编辑、出版、 *** 设计、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新出职改〔2005〕 1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0月24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

32

新闻专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凡在我省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以及在大学校报、通联站、报道组、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不含参公单位)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闽委宣职〔2008〕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副高:2015年11月;正高:2015年12月

33

高级政工师

凡在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保卫岗位人员、人民武装干部,符合闽委宣干〔1995〕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4月8日-5月8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7月

34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

规模以上企业、省属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以及《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闽财会[2012]30号)试点的7家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工作,并受聘高级会计师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规模以上企业指:工业、批发业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其他行业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营业收入为公司(单位)2013年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数据。)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0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5

高级会计师

凡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同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并且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评审。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1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6

高级审计师

全省参加2012、2013、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省审计厅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7

高级统计师

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符合《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闽统〔2012〕76号)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2010-2011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成绩合格但学历仅为大专的符合破格评审条件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省统计局

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38

高级经济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交通基建、商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及财税金融等岗位工作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规定的经济专业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9

高级工艺美术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工艺美术(含传统手工艺、装潢、造型、服装、家具、玩具、珠宝首饰、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电脑美术设计、商品包装等)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40

艺术[正、副高级职务(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师、艺术管理(演出监督)、美术师、文学创作,副高级职务(舞台技术、电影放映技术)]

凡符合《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12〕22号)文件规定,均可申报评审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1

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群文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2

文物博物(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

43

图书资料(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关于福建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09〕14号)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4

二级文学创作

凡符合《福建省艺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

〔1993〕008号)文件规定的,在全省

文联系统工作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人员。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省文联

45

档案(副研究馆员)

全省各单位直接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闽档职改〔2006〕3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人员除外。

省档案局

46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海洋、水产、微生物技术、情报、测试技术研究及植物、粮油、经作、园艺、土肥、植保、畜牧等农业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25号)、《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科职〔1993〕02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科技厅

47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