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推广林业领域可以评什么类型职称

农业推广林业领域可以评林业工程师职称,包括中级林业工程师和高级林业工程师职称。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物、水土保持、园林绿化、森林勘察、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花卉园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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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省农业推广系列职称,福建省农业推广系列职称有哪些

农业类职称有哪些

一、农业类职称有以下方面:

1、技术员;

2、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

3、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

二、农业类职称申报的基本条件:

1、技术员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技术工作分别满3年、2年;本专业中专毕业后即从事上述工作;

(2)具有本专业的基本技术知识。

2、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1)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技术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本专业中专、非本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即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知识;

(3)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能力。

3、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1)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8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满4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助理兽医师)满2年;非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分别满4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4年、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业务理论知识比较全面、扎实,能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

(3)能正确运用业务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总结工作经验,能研究分析技术问题,能处理技术难题,能承担技术咨询;

(4)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2016年福建省农业经济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16年福建省农业经济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时应报送的材料

1、设区市或省直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县属单位的参评人员须注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复印件无效。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的《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要求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

5、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并已正式发表的与申报专业一致的论文2篇(学历破格者,以论文申报要提供4篇并复印2篇),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2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送审的论文应复印一式2份。(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不要盖章)

6、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函授及党校毕业者应有最初学历证书);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中每个年度继续教育满72学时的证明;

5)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证书、获奖证明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7、破格申报者,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学历或资历破格的不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同时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符合文件的破格申报条款。

8、选优申报者,应符合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并在简明表及委托评审函上注明,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论文外),均需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属于什么职称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是正高级职称,也是农业系列的更高级别的技术职称(它的下面是高级农艺师)。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福建省农业推广系列职称,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福建省农业推广系列职称,保障推广者和应用者福建省农业推广系列职称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 *** 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 *** 科学技术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从事推广农业技术的全民事业单位。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 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与岗位相应的职称。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并确保农业技术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从事技术推广工作。

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大力培育农业技术市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除防治动植物病虫害需要外,不得强制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第八条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过当地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福建省农业推广系列职称

(一)经省动植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优良品种;

(二)经市(地)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鉴定或审定公布的农业科技成果;

(三)经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鉴定通过的实用农业技术;

(四)按国家规定及经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鼓励、指导、支持民营科技组织开展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并为其提供信息,搞好服务。第十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以技术开发、技术 *** 、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可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其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所得税。

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指导与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经营服务的,应当经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并应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开展有偿服务、举办各类农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将有偿服务纯收入的50%以上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应当按财政管理体制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应当给予资金上的支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必须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逐年增长。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投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等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技术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5%以上的资金,用于本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仪器设备、试验示范基地和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产权、试验示范基地使用权等的变更,应当报省有关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其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其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