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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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福建省]福建律师职称改革,福建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职称评定办法

一、律师怎么评职称

1、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职业资格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格证。分为ABC三个等级。

A证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C证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线。

2、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如果你只是取得了B证或者C证,但是志存高远想在全国执业,则可以先通过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学历,然后重新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全国线。

3、律师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律师,一级是高级律师、二级律师是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是中级、四级是初级职称,原则上需要外语等级考试,但如果你是业务骨干,外语考试也可以免试。

4、律师的业务能力,应该是由当事人自己来评价的,但实践中律师的职称是由人事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社会主义事业。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律师的职责,是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律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行职务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执行职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条 律师执业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凭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

实习律师须与持照(证)律师一起,方可参加诉讼活动。

其他公民不得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第七条 其他公民担任诉讼案件的辩护人或 *** 人时,应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但当事人委托的近亲属、监护人、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除外。

前款所列的辩护人或 *** 人凭委托书和司法行政机关发给的登记证明参加诉讼活动。第八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 *** 人的委托, *** 当事人进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申诉,并有权查阅有关材料。第九条 律师可以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 *** 人的委托, ***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查阅有关材料。第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 *** 人的委托, *** 诉讼案件的申诉。 *** 申诉的律师在原审中没有参加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刑事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 *** 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

经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意,律师可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会见时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通信须经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转交。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应当教育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可以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律师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不得妨碍侦查。第十二条 律师就所承办的案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事实有重大出入、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征得委托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可以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承办律师对书面答复仍有意见,并有充分的根据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以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也可以报告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 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有权向公安、邮电、交通、工商、税务、海关、金融、土地、建设、房管、烟草等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律师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所得的所有材料均应归档,不得扩散。第十五条 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案件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必须入卷。第十六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守法庭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尊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第十七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应书面通知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和自侦案件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决定的;

(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

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应将委托书一式三份送交有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将委托书二份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应将委托书一份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律师系列职称评定的之一级是什么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任职条件:

一、 律师助理

1、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2、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二、四级律师

1、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2、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二年以上。

3、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

4、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三、三级律师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

3、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四、二级律师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国语。

五、一级律师

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扩展资料

初级职务的岗位职责:

1、助理律师的岗位职责: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2、四级律师的岗位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 *** 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 *** 人参加诉讼;

(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

参考资料: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上海司法行政:律师及律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