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卫计委职称评定文件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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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我省各系列(专业)职改办报送的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经统筹安排,现将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评审工作计划的,请提前一个月报备。
下放评审权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由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
附件: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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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
1
技工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
全省技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育研究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技工院校任教1年以上的 *** 教师。
省人社厅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
中职教师[正高级讲师、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实验师)]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职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 教师,符合闽教人[2014]81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日
-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
3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闽教人[2014]20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 -5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
4
党校教师[正、副高级(教授、讲师)]
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团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且符合闽党校职改[2015]2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委党校
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5
卫生[正、副高级(医、技、药、护)]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省属公立医院除外),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省卫计委
2016年3月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6
药学(非临床)专业(副主任药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药监〔2003〕文人207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药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7
工程系列医药专业(高级工程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8
工程系列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中国联通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从事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8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工程系列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选矿、矿山地质、矿井通风及安全福建省职称评审权限下放;钢铁、有色及稀有金属冶金;金属材料及加工;耐火材料;冶金理化检测;冶金机电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冶金控股公司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0
工程系列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电机、电器、电气、自动化、仪器仪表、农业机械、机械电子设备、机械应用电子技术、锻造、热处理、焊接、铸造、制冷、热工、锅炉、爆炸技术与装药、火工与烟火技术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电控股公司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1
工程系列轻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造纸、纺织、化纤、丝绸、印染、食品、制糖、制盐、日用化工、日用轻工、轻纺机械的维护与修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轻纺控股公司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2
工程系列能源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工程、坑探工程、选矿工程、矿井建设、煤田地质与勘探、矿山机械与电器维护及维修、热能动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建材生产工艺、建材机械及电气维护与修理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7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3
工程系列石化专业(高级工程师)
从事化学工程、基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高分子化工、石油与煤化工、电化工、稀有元素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工自动化及仪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石化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4
工程系列汽车船舶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船舶设计、制造及工艺装备设计、制造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2015年8月20日-9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5
工程系列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业如下:(一)标准化专业:1.标准化技术研究,标准化应用研究,国内标准化动态和发展研究;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3.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4.标准的审查,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二)计量专业:1.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2.计量检定和测试,新产品定型鉴定;3.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三)质量专业:1.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国内外质量管理动态和发展研究;2.产(商)品质量检验,验货检验;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4.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开发;5.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审核,质量咨询,质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
省质监局
2015年7月20日-8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6
工程系列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环保厅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7
工程系列地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测绘、探矿、实验测试、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地勘局
2015年9月1日-10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8
工程系列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制图与制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仪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测绘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管理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土地规划利用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测绘局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9
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规划、设计、施工、地质)、水利行业水电的输电线路及电站、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文及水资源(含水环境、洪水预警)、水土保持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水利厅
2015年8月10日-9月1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0
工程系列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含隧道与地质钻探)、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钻探、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港航安全技术与监督(含救捞)、筑养路设备维护与修理、港航设备维护与修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评审。
省交通厅
2015年9月10日
-9月2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1
工程系列土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电气、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燃气工程、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闽建人〔2013〕40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住建厅
2015年7月1日-8月1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2
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森林工业、林产化工、营林植保、城乡园林绿化、林业运输、林业机械的维护与休息等林业类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林业厅
2015年8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3
工程系列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海洋与渔业资源、水产加工、制冷、渔机等岗位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海洋渔业厅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4
福建建工集团工程系列建筑机电设备安装专业(高级工程师)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业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起重吊装专业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建工集团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25
工程系列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应用电子技术、光电技术及其应用、广播电视、无线电通讯、半导体及元器件、电子机械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6
工程系列科管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信息、科技普及、专利管理等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7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现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且符合闽人发[2004]95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5月20日-6月10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
28
农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高级畜牧师)
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从事农学、经济作物、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经济等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省农业厅
2015年10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29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并符合规定的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省农业厅
2015年9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0
播音(主任播音员)
凡在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广职改〔2012〕21号)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主任播音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1
出版专业(正、副高级编审)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内各出版单位、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在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或县以上地方志编纂单位从事管理、编辑、出版、 *** 设计、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新出职改〔2005〕 1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0月24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
32
新闻专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凡在我省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以及在大学校报、通联站、报道组、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不含参公单位)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闽委宣职〔2008〕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副高:2015年11月;正高:2015年12月
33
高级政工师
凡在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保卫岗位人员、人民武装干部,符合闽委宣干〔1995〕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4月8日-5月8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7月
34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
规模以上企业、省属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以及《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闽财会[2012]30号)试点的7家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工作,并受聘高级会计师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规模以上企业指:工业、批发业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其他行业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营业收入为公司(单位)2013年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数据。)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0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5
高级会计师
凡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同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并且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评审。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1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6
高级审计师
全省参加2012、2013、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省审计厅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7
高级统计师
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符合《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闽统〔2012〕76号)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2010-2011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成绩合格但学历仅为大专的符合破格评审条件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省统计局
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38
高级经济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交通基建、商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及财税金融等岗位工作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规定的经济专业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9
高级工艺美术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工艺美术(含传统手工艺、装潢、造型、服装、家具、玩具、珠宝首饰、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电脑美术设计、商品包装等)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40
艺术[正、副高级职务(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师、艺术管理(演出监督)、美术师、文学创作,副高级职务(舞台技术、电影放映技术)]
凡符合《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12〕22号)文件规定,均可申报评审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1
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群文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2
文物博物(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
43
图书资料(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关于福建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09〕14号)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4
二级文学创作
凡符合《福建省艺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
〔1993〕008号)文件规定的,在全省
文联系统工作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人员。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省文联
45
档案(副研究馆员)
全省各单位直接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闽档职改〔2006〕3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人员除外。
省档案局
46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海洋、水产、微生物技术、情报、测试技术研究及植物、粮油、经作、园艺、土肥、植保、畜牧等农业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25号)、《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科职〔1993〕02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科技厅
47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
教师职称改革,把评聘权下放到学校好不好
交谈中,有的老师快人快语地说:“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学校,领导当然就当仁不让了!”一句简单却带有愤激的话,虽有失偏颇,却不难窥出部分学校干群关系的不和谐,甚至是紧张。
如此语境下,要走出职称评聘的尴尬,必须重塑校领导与普通教师的平等关系。换一句话表达,就是要在这个特定的群体中打通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比评价通道和用人通道。
职称评审的关键环节主要是三个,之一,评审方案的制定;第二,岗位职数的确定;第三,具体的评审操作。现实状况是,中级和高级职称受职数限制,竞争激烈,初级职称没有限额,只要达到基本条件就可以评聘。如果将需要通过竞争的中级和高级职称岗位职数、竞聘条件、评比过程全部置于阳光下,公开操作,那么,评聘获得成功者皆大欢喜,落选者也会心服口服。
山东的刘炳明老师认为:“即使将职称评聘权下放给学校,也应由第三方专家制定职称评聘方案,不能应由学校领导决定,更要杜绝实施评聘前一分钟由校领导组织教师简单举个手便通过所谓方案的假民主,要确保民主程序不出问题。没有民主,就没有符合人心的方案和有效监督。”事实上的确是这样,如果一所学校没有民主氛围,普通教师很难有话语权,要行使权力就很难。如果一所学校缺乏有效监督,也很容易出现抱团取暖,形成利益小团体。关键是,如果将职称评聘权下放给学校,自己缺乏有效监督,违规现象难以避免,由第三方制定规则并进行监督,依然是较完美的办法。
湖北的王胜林老师进一步说:“职称评聘权如果下放到学校,需要一个完善的省级或地级市的职称评聘细则,细则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硬件类细则,一部分是测评类细则,参评教师在省内或地级市内的官网上公开自己的硬件类情况,如成果证书等的详细信息,包括获奖时间、类别和扫描图片等,所有老师都能看到,都能参与监督,都能公开举报假冒。测评类由学校上传,老师们也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评论。”
而南京的罗刚淮老师则认为,评审职称不能一味放低到学校层面操作,因为那会带来更多的矛盾,更多的不公平。应该进行上下联动,分项分块负责的做法。比如对教师教学实绩、教学能力、师德这些,放到学校进行考核;把科研成果等放到学术评审小组进行考核;而这两项考核,都应该有监督机构介入。
其实,上级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收集民意、不断优化方案。以重庆市为例,不但县级及以下学校全部取消了职称外语这个门槛,而且县级以下学校连职称计算机考试也已经全部取消了。要知道,国家制定的职称评聘方案或指导方案需要考虑的是方方面面的共性因素,不可能考虑到每所学校甚至每位教师的特殊情况。
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地区或学校可以根据上级的指导方案制定切合校情实际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必须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如此,全体教工需要深入思考的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多数人利益,以及如何有效监督?如何预防偏差?出现偏差怎样纠正?也就是怎样确保上级指导意见的精神在自己学校细则中不走调,不让职称评审异化为人情评审,而让其回归制度层面的公正与理性。说到底,学校的民主氛围,决定了所制定评审细则代表的广泛性、公正性与公开性。
职称改革怎样激励、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也有教师认为,现行教师职称制度的激励功能并不凸显。初级职称的晋升,只需等待,符合基本条件、满足基本年限就行。于是在这个时间段,有些信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者消极等待。但当晋升中级、高级职称时,就得比一比、赛一赛了,这个时段的工作积极性相对高一些。但一旦晋升成功后,职称的激励因素对他们来讲也基本上就消失了。另外,受岗位设置影响,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还有,明知努力打拼也上不了更高一级职称的,还会继续拼命打拼吗?于是,观望、等待的消极思想也就应运而生。因此,大家都期待更具吸引力的职称评聘制度,也期待更人性化的激励措施。
江苏王从斌老师建议破除职称终身制,改为职称考核制度,建立多元考核机制,正高级由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副高级由省级考核,中级由市县考核等,同时建议成立第三方社会性职称考核评估机构,评估的分数作为相关部门考核的依据。
广东罗学芬老师建议,建立职称能上能下的考核评价机制,避免一劳永逸的终身制引发的惰性,同时建议实行职称评聘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使职称评聘更透明、更民主、更科学。
湖南刘令军老师认为,不能将职称异化为福利,而应该是专业技术实际能力的体现。江苏江大伟老师认为,已经聘用的教师,在任期届满时,要拿出与聘用岗位相符合的教育教学成果,实现能者上庸者下的岗位用人机制。
大家在思考职称杠杆功能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人性化地建议从制度上体现对老年教师的关爱。山东任荣老师告诉我们,他身边的很多老教师,一生辛劳,落得一身毛病,甚至有几位还没到退休的年龄就离世了。他说,应该换位思考,既让年轻人有奔头,又让老年人不心寒。其实,这个问题,只要达成共识,然后以制度的形式进行倾斜,并固定下来,应该是大家都乐意接受的,因为,人人都会经历由年轻到衰老的这个过程。
还原职称本义,让职称评审纯粹些
南京的罗刚淮老师认为,职称是学术层级的认定,不应该跟乡村补贴搅合在一起,应该两条线同时进行,在维护职称评定的层级和规范的同时,把乡村补贴落实到位,这样才能使得职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发挥作用,不能因为教师在乡村工作,学术水平低一些就可以被认定为高级职称,也不能因为在城区工作,学术水平高,仍然被限定在中级或初级职称岗位上。
现实的职称评聘矛盾,于城区学校而言,主要是岗位没有空缺,很难有指标;于乡村学校而言,又往往开出了“有指标而没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选”的空头支票。与其这样浪费着指标,不如调剂使用,这样可以缓解部分符合基本条件但无指标可上的矛盾。更为理想的方式是,建立“只论条件、不限名额”的动态评聘机制,倘能这样,职称评聘这盘大棋或许会真正成为一盘活棋。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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