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公证员资格

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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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部门报省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证书。不需再考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六)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福建省]福建省公证员职称,公证员高级职称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公证员的含义、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公证员的权利以及义务、公证员任职条件、公证员任职程序、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等等。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公证专业职务是国家专业职务系列的组成部分,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成果。1988年2月22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了《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全国公证处开始正式评定公证员专业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2002修改)

之一条 为引导、规范、监督、保证当事人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证处依照事实和法律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第三条 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决、决定的依据;当鉴证(监证)、见证等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时,以公证书为准。第四条 公证员不得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得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第五条 公证员及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第六条 公证处依法证明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合同、协议、章程;

(二)财产赠与、分割、抵押、有偿 *** 、委托代管;

(三)继承权、遗嘱;

(四)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五)出生、生存、死亡、婚姻状况;

(六)身份、学历、经历;

(七)债权债务状况;

(八)不可抗力事件;

(九)法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和财产状况;

(十)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

(十一)文书、证件的 *** 日期以及签名、印鉴;

(十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第七条 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一)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

(二)国有资产的 *** 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

(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当报废的奖券、彩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违反前款规定未进行公证,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公证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财产、封存样品;

(二)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书;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第九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由公证处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接受履行;

(二)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标的物。

办理提存后,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义务。第十一条 公证处办理提存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的物品、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对不易保存或者债权人逾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变卖保存价金。

因提存支出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债权文书真实合法;

(二)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执行;但发现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处。第十四条 公证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受理公证处管辖。第十五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认为证件、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解释。第十六条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有权检验物证、勘验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如何成为公证员?

(1)《公证法》第18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3)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014年福建省职称外语免试条件有哪些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相关要求,福建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条件规定如下:

一、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2中小学教师;3技工学校教师;4经济专业人员;5会计专业人员;6统计专业人员;7体育教练员;8新闻专业人员;9翻译专业人员(第二外语);10广播电视播音人员;11出版专业人员;12图书、资料专业人员;13文物、博物专业人员;14档案专业人员;15工艺美术专业人员;16艺术专业人员;17律师;18公证员;19船舶技术人员;20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三、高等学校教师,省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 *** 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上述人员中,对于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校)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四、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以及近4年内(自成绩证书签发当年至申报当年年底,下同)TOEFL(托福)考试成绩在570分以上或IELTS(雅思)考试成绩在6分以上或通过BFT(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高级考试人员,可免于高级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或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合格人员,以及近4年内TOEFL考试成绩在520分以上或IELTS考试成绩在5分以上或通过BFT中级考试人员,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EPT(出国进修人员英语水平考试)或VST(访问学者考试)考试成绩达出国预备线的人员,可免于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2、通过国家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含国家授权委托省里组织的医疗卫生单位援外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在国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3、获国家二等以上、部省级一等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科技星火奖、科技外经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可免于高级职称外语考试;获国家三等以上、部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同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可免于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4、受国家或省 *** 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委、省 *** 表彰优秀专家)、劳模、优秀经营者、优秀企业家,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5、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6、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上述单位所辖的企业,如地址不在设区市的区所辖的乡镇,又是独立法人单位,该企业所属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7、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8、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可免于高、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艺术系列中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台美术设计、舞台技术等专业职务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9、转换系列人员,在申报评审原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考试成绩及格(合格)者,转评外语要求相同的另一个系列的同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相应等级的外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