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职称补贴领取的最新规定?

《市人社局关于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4号)文件明确: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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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发布《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1号)文件规定:因《市人社局关于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4号)文件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从2021年起,职称提升补贴暂停执行。对于2020年1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取得的职称证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仍在12个月申报期内的,可继续申请职称提升补贴。

福建省人民 *** 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之一条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福建职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福建职称奖励,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福建职称奖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福建职称奖励;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实际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成果。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采取分级奖励。本条例只奖励全省同行技术水平更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更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更好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

属地市级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奖励的办法及奖金来源,可参照本条例,由地、市行署( *** )自行决定。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

3.经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 *** 、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新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实际应用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对提高现代科学管理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技术难度、科学技术水平、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一等三千元;二等一千五百元;三等八百元。

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经省评委推荐报省 *** 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奖金。

奖金来源,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的奖金不应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聘任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凡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改进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科技成果不应再申请省科技进步奖。已获过奖励的项目,如又经上一级评定获奖,证书照发,奖金只发增加的部分,余下的金额留给原授奖单位作为奖励基金,不得挪为福建职称奖励他用。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业务主管厅、局为组长挂* 单位。

组长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和评议。

经复审符合省奖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的等级,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经评委会审核评定,报省 *** 批准。

福建省泉州市高级职称政策待遇

高级职称的年薪在10.3万左右、

中级职称在7.4万左右、

初级职称在6.0万左右;

从初级职称晋升到中级职称,薪酬增加了1.4万;

而从中级职称晋升到高级职称,薪酬增加了近3万。

在更高分位值上,职称晋升带来的薪资待遇跨度体现得更为彻底:

90%分位值上,从中级职称晋升到高级职称,年薪增加了10万,更高可达到28万。

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 *** 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 *** 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 *** 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平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 *** 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 *** 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福建省]福建职称奖励,福建人社局职称奖励

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职称有没有用

有用。评职称是可以用一些奖项来获得职称加分的,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奖项都能加分,而是一些有价值的奖项才值得拿来评职称。水利科学技术奖属于科学技术奖,获得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评职称是有用的,可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水利科技事业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水利科技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