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以考代评的高级职称

福建省以考代评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职称于2022年实行。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目前很多地方包括福建省已经对相关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组织开展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了统一考试,即是以考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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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职称聘用条件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福建省高级职称聘用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聘用条件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4、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

福建省职称评审条件

福建省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中级职称评审工程师、政工师、会计师、经济师等的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4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不受资历的限制;技能人才获得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2)论文要求:取得助理级职称后,近四年发表的论文,正文不少于2500字,查重综合不超30%,单篇不超20%;发表于外部有效期刊杂志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1篇、发表于公司技术论文集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2篇。

(3)其他材料要求:技术工作总结一篇,2000字以上;助理职称证书扫描件;毕业证、学位证书扫描件。

2、副高级职称评审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等的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具有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系列专业工作满5年;技能人才获得高级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2)论文要求:取得中级职称后,论文为近5年发表,正文不少于2500字,查重综合不超30%,单篇不超20%,发表于外部有效期刊杂志独著或合著之一作者论文1篇。

(3)其他材料要求:技术工作总结一篇3000--4000字;工程师职称证书扫描件及发文、毕业证、学位证书、任中层后全部任职文件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福建地区职称评审需要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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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里会很明确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的给出要求。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之一条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 *** 、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 *** 各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做好继续教育的宣传工作。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校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一年以上及派出国(境)外进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根据本单位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为主。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时间计为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以下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境)进修;

(五)参加函授、刊授、夜大、电大学习等。第十二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 ***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坚持专、 *** 相结合以 *** 为主的原则。可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 教师。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指导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编写教材的工作。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下列途径筹措:

(一)省、市(地)、县(市、区)人民 ***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应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省人事行政部门可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赞助。